社工代罪羔羊 保護型工作困境無人問?
抗議政府帶頭卸責社工 模糊社福困境
社工工會要求內政部長立即向前線社工員道歉、落實工會訴求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下稱工會小組)23日上午十時正至內政部大門前,針對日前台中縣發生母女燒炭身亡案,工會小組認為政府官員帶頭指責前線社工員不夠積極、疏失、不警覺、經驗不足、判斷力差、不應有休假等言論,只是模糊社會認識保護型社工的「六大工作困境」,最終,除以前線社工成為事件的祭品外,未真正解決兒童少年等案主的保護問題。工會小組於抗議現場準備一具沉重扁擔,演出「拒當替罪羊、還原兒少工作困境」的行動劇,諷刺內政部長推卸責任給社工的言論,同時要求內政部長向前線社工道歉,並落實工會提出的七項訴求。
工會小組認為,日前發生的母女燒炭身亡案,其實突顯了社會弱勢族群面對困境時的無助與怨恨,反映我國殘補式社會福利制度對於弱勢族群,標籤多於提供足夠的支持。而當類似案件一再發生的時候,政府首長經常帶頭指責社工員所謂的疏失,這種個人歸因的卸責方法,根本就是以社工為代罪羔羊,除迴避了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不完善的問題外,也模糊了在此制度架構下的保護型社會工作的「六大困境」:
1.非自願性案家,與社工關係張力大:保護型(含高風險、家暴、兒少保)的業務性質是執行政府對案主家庭(下稱案家)主動評估與處遇,所以這些案家都是「非自願性」的案主;從案家的角度來看,社工員突然出現,卻掌有對案家的資源提供、小孩安置的權力,很容易產生一種威脅與不安的感覺;即使社工員本身不願如此,難免出現緊張、對峙狀況,關係的張力極大。
2.案家刻意迴避,社工成功訪視不易:由於前述的關係張力,案家不一定歡迎社工來訪;案家有時居無定所,有時刻意迴避,導致社工「訪視未遇」的情形十分普遍。每當「訪視未遇」,案家與案家的小孩都有可能處於危險的狀態,這正是兒少保工作的最基本樣態,也是前線社工最大的壓力所在。
3.社工管轄區域大,權、責不相對等:保護型領域尚需要有許多職業與人員,共同協助案家,包括學校老師、社區鄰里長、派出所員警、公衛人員及社會大眾,但社工卻是所牽涉的人中管轄區域、活動範圍最寛且廣的一個職業,又在所有相關職業中被視為最後的守門人、最終責任的承擔者,明顯有權力與責任不相稱的情況。例如,即使警察遇有重大犯罪嫌疑時,也不可隨便破門入屋,社工與之相比,權力更小,卻永要背負案家安危的最終責任。
4.人力不足、案量過多,人力耗損嚴重:保護型社工中,高風險社工平均每人案量30案,家暴、兒少保社工平均每人案量80至100案,這只是已開案的數字,尚未包括每日通報進來、需訪視判斷是否開案的案件;所以,社工即使每天訪視、24小時備勤,仍無法掌握所有個案。此突顯人力不足之問題外,更嚴重的問題是社工身心耗損,致社工的流動性大,工作年資一、兩年的社工大有人在,進一步惡化社工人力短缺的問題,造成人力不足的惡性循環。
5.無人身安全與職災保護措施,增加離職率:社工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案家的背景複雜多元,社工單獨與案家互動常有人身安全的疑慮。不論是夜間訪視,或到人煙稀少的地區訪視,或到有暴力疑慮的案家進行訪視,社工每次訪視的心理壓力極大。另外,社工如真遇到語言、肢體暴力情況,並無職災補償。
6.「契約工」僱用型態,阻礙人才長期留用:社工流動性大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社工就業普遍的不穩定情況。高風險、家暴、兒少保等各種保護型的社工如受僱於公部門,多以一年一簽的約聘僱方式僱用,如受僱於民間社福機構,其工作時間受限於政府方案補助期限。簡言之,社工多以定期「契約工」的形式僱用,可想而知,這種不穩定就業的情況不利於人才留用及經驗累積。
工會小組認為,政府如不正視上述保護型社工的六大工作困境,相反於案家發生不幸事件時,一再用同樣的卸責模式,簡化地將責任推給個別社工員,以社工員為問題的祭品,類似曹家不幸的案件將不斷發生,社工員也將繼續流失,社福制度發展也將倒退不前。為了所有案家的福祉,我們本著社工助人專業,呼籲政府正視保護型社工之工作困境,並儘速回應下列七項訴求:
1)內政部長立即為輕率卸責給社工之言論,向前線社工道歉!
2)內政部立即調查、追究本案社工個人資料遭公開之情事,承諾保護前線社工私穩與安全!
3)補足社工人力,但反對以約聘僱方式僱用社工,應儘速建立長期穩定的社工僱用制度!
4)社工員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儘速增修適合社工員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5)檢視其他服務系統如學校、警察、公衛體系整合與人力不足之問題,促進各體系之合作!
6)全面檢討從事高風險、兒少保等保護型社工的政策思維與價值,反省服務模式,從而調整政府部門所賦予社工的角色與責任!
7)召開實務工作檢討會議,邀請前線保護型社工參與討論,反對由上而下的精英式檢討機制!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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