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請支持並連署「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

網路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02412314900

社會工作是個負有使命感、需要高度熱誠的工作;但也是個壓力大、工時高、薪資水準低的工作。然而時至今天為止,並非所有社會工作人員都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八十六年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中,明定社會福利服務業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後來又將社會團體等排除,所以仍有非常多的社工人員被拒於勞基法基本保障之外。(依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本中對社會團體的定義:凡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環保、宗教、慈善、體育、聯誼,在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均屬之。)

勞動基準,是指在勞動基準法中所規範之最低勞動條件;即雇主有責任與義務提供勞工在從事勞務過程之中最基本的勞動條件規範。其中的勞動條件保障包含:薪資安全,合法工時,合法休假,合法休息,合法資遣,合法退休以及勞退提撥與合法雇用契約等。勞動條件(Labor Conditions)又稱雇用條件,內容包括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請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技術升級、工作規則、安全衛生、福利等讓勞工得以維持正常生活之必要條件。在社會工作者專業人員協會2005年的調查資料顯示,社工人員每天平均工作時數約為9.5個小時;只有4.3%的社工人員可以正常週休二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由此可知多數社會工作者在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時數下提供社會工作服務[1]。除了工時之外,社會工作者曝露在高工作壓力、高工作倦怠、高離職率以及低薪資的工作環境中,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008年調查指出,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疲勞程度排行第三。而目前在社會福利民營化、政府方案外包的趨勢下,社會福利單位或政府單位,採取契約、方案等方式聘用社會工作者,隨著方案的結束或換約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穩定和勞動權益也受到危害。

若你是社會工作者,請跟你的機構主管及地方勞政單位查明你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請支持和連署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透過各種管道讓你的機構主管和地方勞政單位知道你的勞動權益不容忽視;若你是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社運團體或其他社會團體會務人員,請更加重視工作者勞動權益議題,並一起為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發聲和連署;若你是各機構主管或負責人,請跟各位社工夥伴站在同一陣線一起連署,並響應機構主動適用勞基法,讓漠視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的政府看見非營利組織對人力資源與案主權益同等重視,一起爭取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的保障,社福機構才能保障案主權益並兼顧服務品質。若你是社工相關系所老師和學術工作者,也請跟社工們站在同一陣線一起連署,並協助社工勞動權益和職業風險相關的研究和調查。我們期盼所有的社會工作者透過各種管道將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的訴求表達出來,而不是讓勞政單位僅接收到資方站在機構成本考量反對的立場,確保社工的勞動契約符合正義,否則被剝削的人如何爭取案主權益。

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只是最低標準,爭取全體社工適法僅是爭取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社會工作者所面對的勞動權益問題,不僅只是個人的問題,需要的也不只最基本的保障。爭取與支持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是社會工作者爭取自己工作所需勞動權益的開始與起點。社會工作者需要的是能夠讓社會福利服務維繫的勞動條件,只有依靠社會工作者的團結發揮集體力量才有改變的可能。

所有的受雇者都應該要全面適用勞基法,讓所有勞工都受到法令的保障,一旦有人被排除,就是歧視。我們爭取社工全面適用勞基法保障,要求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也期待全體勞動者、受雇者都有一體適用勞基法的一天。

[1] 依據勞基法規定,除教育事業、公務機關以及宗教團體人民團體外,一般社會福利事業工作者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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